軟件企業即征即退政策詳解
一、享受主體:
(1)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軟件產品界定及分類:
財稅〔2011〕100號文所稱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
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三、優惠內容:
自2011年1月1起,對符合享受條件的一般納稅人按17%稅率(調整后的現行稅率13%)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享受條件:
(1)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五、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3%